为继续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教育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全市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林某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2020年度海宁市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海宁日报-爱海宁

为继续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教育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全市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林某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

2020年4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小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现场负责人林某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0年5月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海盐一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案

2020年4月14日,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海盐一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4月14日,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海盐一路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2020年4月26日,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海宁市盐官景区停车场检查时,发现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该公司的鲁L.E7900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5月14日,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海宁市枫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4月26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枫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5月11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海宁市枫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案

2020年5月9日,许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以上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5月22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浙江高峰包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海宁老夫子皮具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9年7月8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老夫子皮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26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海宁老夫子皮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貳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海宁市豪吉五金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9年7月8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豪吉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6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海宁市豪吉五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2020年5月18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遮挡消火栓,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5月27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浙江金隆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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